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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1,650,000 元計算,第

二、三、四項請求間有附帶關係,應依其中價額高者1,650,000元,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上訴聲明第五項,為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