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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梁純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欣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0,979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970,979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而非財產權部分的上訴利益為165 萬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