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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1號原 告 顏麗蘭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複 代理人 韓國銓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蘇國澤被 告 企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登臨被 告 官麗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登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3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