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仁送達代收人 吳磺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