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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被上訴人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101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