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廖安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碁工程有限公司、陳思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