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明輝
林有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及鐘錦珍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