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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專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0號原 告 哈姆波特希爾諮詢有限公司(HUMBOLDT HILL CONSU

LTI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約翰.M.斯密特(JOHN MELVILLE SMIT)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被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蕭乃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

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頁關於「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是被告並未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前揭聲明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系爭專利㈠、㈡有應撤銷事由存在,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張權利,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前揭聲明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