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 杰相 對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亦未支付費用使用聲請人所有之專利,導致聲請人無法成功販售專利產品,公司財務困難並被迫停業重整,進而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稱其無資力,並提出與本案無關之另案筆錄,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法條規定,難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