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泰昌
許恩得詹茂焜洪震玫余任芳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
○區○○街○○○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劉恩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上訴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7日99年度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