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 告 李相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宏、周艾妮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上訴聲明第3 項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