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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民著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原 告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良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被 告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江正明被 告 鄭如薇

吳美容劉淑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被 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就原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14,959,433元。又原告就上開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