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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商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被上訴人 歐燦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郭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上列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0000000 號「Micro-te

eth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有廢止註冊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廢止註冊之申請。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