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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商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芸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舜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沛瑩間請求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