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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商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原 告 松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高鳳美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被 告 聚利五金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健育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00000000號「微妙辣椒」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命被告排除侵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商標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5 條第2 項、第2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應撤銷其商標註冊,被告已於102 年5 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等語(見本院卷第51、87至101 頁)。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