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原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洪舒萍律師被 告 福樂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訴訟代理人 林和清
盧俊誠律師上 一 人 桂齊恆律師複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