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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商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麻俊潔上 訴 人 王淳正即 被 告 王祥民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淳洋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首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OLUTIA SINGAPORE PTE. LTD. )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16 萬元,排除侵害部分為990 萬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