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燦科技有限公司、柯郭昌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非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民議字第2 號提案決議、102 年度台抗字第31
7 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其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核其應補繳裁判費共39,625元(計算式:15,850+23,775=39,6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77條之2第1 項、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