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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王添富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輔 佐 人 蘇育仁被上訴人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枝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輔 佐 人 張文樸被上訴人 裕輝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棋楠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新型第M386568 號「氙氣警示燈之結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之「型號SH-201PSHO-EX 、SH-201PSHVO-EX警示燈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並不得為一定行為,且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1日將系爭專利讓與訴外人000000,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專利公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3 至214 頁)。因此,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2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