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訴訟代理人 單寶荃被上訴人 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柏蒼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賴建宏律師輔 佐 人 李永之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16694 號「脈波寬度可調變之發光二極體驅動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
2 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