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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陳秋明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黃泓勝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森彬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廖嘉成律師李維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楊淑珍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案由:專利權回復名譽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