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控股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Holdings, Inc.)法定代理人 Blake T. Biederman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被上訴人 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xPlanar Corporati
on)法定代理人 黃衛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林哲誠律師徐瑞毅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證書號第176078號「化學機械平面化之拋光襯墊」專利、證書號第75224 號「用於磨光工作件表面之磨光片及其製造及使用方法」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上開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上開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