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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鍾葉青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上訴人 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雄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