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鍾葉青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上訴人 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雄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