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被上訴人 Inpro II Licensing SARL法定代理人 Michael Spiro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顏于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原訂民國103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25分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