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呂易理
黃振東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輔 佐 人 李俊陞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輔 佐 人 陳瑞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