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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呂易理

黃振東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輔 佐 人 李俊陞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輔 佐 人 陳瑞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