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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蘇育志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被上訴人 林彥光即仲台實業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D123153 號「拉門用之飾片框」設計(新式樣)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