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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駿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送達代收人 ○○○

區○○路○段○○○ 號12樓之2)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被上訴人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鳴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被上訴人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壹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其達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584327號「具有USB 及家用電源輸出之電源供應座」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年度民專上字第8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