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明偉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上訴人就中華民國專利申請第000000000 號「用於基因轉形之勝任細胞液,大腸桿菌基因轉形緩衝液,大腸桿菌基因轉形試劑以及大腸桿菌基因轉形方法」發明專利第1 項至第21項之專利申請權不存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