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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明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不服民國(下同)103 年5 月1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103 年6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裁定業於103 年6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8 頁)。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及本院審判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9 至123 頁),其上訴程序即有未合,而上訴人既未補正上開事項,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