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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杰相 對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18日101 年度民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在原審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相對人未經抗告人同意亦未支付費用使用抗告人所有之專利,導致抗告人無法成功販售專利產品,公司財務困難並被迫停業重整,進而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抗告人所提出之原證9 、10,已證明相對人侵害之專利權標的數額太大,抗告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復依營業稅稅籍證明(證據12)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通知(證據13),足資證明抗告人已停業多時,自無資力繳納龐大訴訟費用。又相對人所生產之產品品質、使用設備及材料皆與抗告人所有第I276476 號「無機板材表面防護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完全一致,構成侵權確定。綜上,抗告人無資力及相對人侵權成立均證據明確,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爰請依法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其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並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同法第109 條規定參照)。

四、惟查:㈠兩造間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民專

訴字第152 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並核定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本案訴訟卷第129 頁)。抗告人雖提出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4 號抗告人與第三人TAICER

A ENTERPRISE CO., LTD 等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之2 份言詞辯論筆錄(原審卷第7 至18頁之原證9 、10),主張本案相對人侵權方法步驟及方法直接生產產品品質特徵,與該案完全相同,相對人侵權數額太大,抗告人無資力負擔云云(本院卷第8 頁)。然本案訴訟所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端視抗告人於本案訴訟所為之請求,前開筆錄至多僅能釋明抗告人曾對第三人起訴主張專利權受侵害、嗣撤回其訴之事實,不足以釋明抗告人確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之情。㈡又抗告人所提營業稅稅籍證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

執行處100 年7 月4 日通知(本院卷第10、12頁之證據12、13),固可釋明抗告人前於101 年1 月19日申請停業,並欠繳100 年度牌照稅款乙節,惟抗告人之實收資本額為5,000,

000 元,且其停業期間至102 年1 月18日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抗告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即不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至抗告人所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101 年4 月5 日、同年

5 月18日通知(本院卷第11、13頁之證據13),受通知人乃「葉杰」(即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個人,並非抗告人,自無從釋明抗告人有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

㈢抗告人另聲請函查財政部國稅局有關資力資料(本院卷第8

頁),然國稅局負責稽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等稅捐,則抗告人所謂「資力資料」,並非具體明確,依其之性質顯不能即時調查。

㈣此外,抗告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

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另抗告人並非自然人,無由聲請法律扶助(參照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14條至第16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五、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裁定即屬正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