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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再抗告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杰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PT. KIM LIONG KERAMIK INDONESIA 間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因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4 月12日102 年度民專抗字第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

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再抗告人未依同條第1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12日102 年度民專抗字第

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