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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上 訴 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被 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珍通公司)上訴聲明第二項及上訴人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鈤新公司)上訴聲明第三項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3,500,000 元。又上訴聲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上訴利益合計為4,950,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168 頁),而上訴人珍通公司、鈤新公司依其所有之專利計算其上訴利益則分別為3,300,000 元、1,650,000 元。準此,上訴人珍通公司、鈤新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10,300,000元(7,000,000 +3,300,000 =10,300,000)、5,150,000 元(3,500,000 +1,650,000 =5,15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53,960 元、77,977元,未據上訴人珍通公司、鈤新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