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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廣億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李文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