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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延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堤股份有限公司 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若 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