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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原 告 三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榮興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許家華律師楊祺雄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被 告 得淳工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逸凱被 告 邵泓銘(原名邵進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朱峻賢律師李詩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得淳工程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淳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