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原 告 釩泰研究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鈺被 告 昆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鄭玉英被 告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宗禮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上訴利益均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上訴聲明第四項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3,300,000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4,800,000元(計算式:750,000+750,000+3,300,000=4,8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