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莊智皓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惠崧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何政欣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林孜亭即大禹工程行

吳東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莊智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1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 元;(二)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之上訴利益為6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三)林孜亭、吳東霖之上訴利益為5,931,16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莊智皓;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林孜亭、吳東霖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