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原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林俐瑩律師被 告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司徒諾格(Christopher Snook)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徐瑞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