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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原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林俐瑩律師被 告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司徒諾格(Christopher Snook)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徐瑞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