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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原 告 德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溫德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槙龍有限公司、黃道槙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共計16,6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8,52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161,335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原告溢繳2,851 元(161,335 -158,520 =2,851 )。從而,原告聲請退還溢繳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