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王仁相 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