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美國愛康運動與健康公司
(Icon Health & Fitness)法定代理人 Everett Smith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被 告 陳顗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