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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原 告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被 告 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長儀輔 佐 人 張文樸被 告 牛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牛其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