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勝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楓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元(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請求之100 萬元計算,另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害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 7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