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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廷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鄭明聯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1,65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