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4號原 告 蔡佳真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複代理人 林良志被 告 多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棱律師被 告 林憲忠被 告 黛絲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信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沈棱律師為被告多姿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多姿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11月19日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沈棱律師為清算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39-24
0 頁),是其原法定代理人林憲忠之代理權於起訴後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文,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由沈棱律師為被告多姿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