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4號原 告 蔡佳真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複代理人 林良志被 告 多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棱律師被 告 林憲忠被 告 黛絲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信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