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美商電
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被 上訴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飛龍被 上訴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兼法定代理人神力洋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1,650,000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00 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第一、二項請求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7,0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