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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專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銓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商.班德器具公司(Bendel WerkzeugeInhaber Frank Bendel)、被上訴人一加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