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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相 對 人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專屬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2 年度民補字第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THE HUNGER GAMES:CATCHING FIRE 」、「RED 2 」、「PRISONERS 」等3 部影片(下稱系爭3 部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業已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而依該起訴狀所附證物,原告確就系爭3 部影片之視聽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顯無勝訴之望。又原告目前帳上雖有現金新臺幣(下同)707,07

1 元,惟其中存款52萬元及應收帳款等資產均遭第三人0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公司)假扣押中,致原告現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之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102 年3 月1 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資產負債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910 號假扣押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11月16日、

102 年3 月1 日、102 年4 月9 日北院木101 司執全辰字第1120號執行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11月21日101 司執全助申字第486 號執行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11月20日新院千101 司執全助豪字第291 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11月22日南院勤101 司執全助公字第281號執行命令(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參本院卷第6 至18頁),以資證明其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惟查,依前開假扣押裁定,○○公司係對聲請人之財產於114,000,00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而觀諸上揭執行命令所載,該執行命令所扣押者除銀行之存款外,另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之票房收入債權,而該票房收入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未限制何部影片外,其餘執行命令之票房收入則係指初戀築夢101 (Architecture 101)、少年U2的搖滾旅程(Killing Bono)、舞棍俱樂部(Magic Mike)等3 部影片之票房收入。又依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6 號卷宗觀之,聲請人於該訴訟自承其業已取得附表所示9 部影片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並已取得文化部電影片准演執照,且該等電影均已公開放映等語(參本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6 號卷二第27、32 頁),而上揭影片除其中編號4「舞棍俱樂部」之票房收入為上開執行命令所扣押外,其餘

8 部影片之票房收入均非上開執行命令之效力所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除外),則以聲請人發行前揭影片之獲利而言,自難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493,888 元。至於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固亦為○○公司所扣押,但聲請人就扣押命令送達後所取得之票房收入自可不存入該被扣押之帳戶。再者,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時曾自承倘假處分裁定准許,伊會請股東以借款的方式來支付擔保金等語(參本院102 年度補字第53號卷第290 頁),顯見聲請人仍具籌措款項之信用技能,揆諸前開說明,尚難謂聲請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是應認聲請人尚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4